施工升降机国内外标准比较
近年来,我国施工升降机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外观改进、吊笼自重的减轻、起升速度和高度的提高、吊笼额载的增大、安全装置的完善和电气控制自动化等方面。合金钢、铝合金、铝塑板等轻质材料的采用,使吊笼自重大大减轻、为降低传动机构的所需功率、用户节省能源创造了条件;而吊笼降重和变频无级调速技术的普遍采用,又使吊笼的起升速度得以提高;国产制动载荷60kN 的防坠安全器的开发成功,为吊笼额载的增大提供了保障;吊笼供电采用输电滑线,使提升高度突破了650m;在电气控制方面,半自动和全自动的层楼呼唤、吊笼无人驾驶能准确停层的电控系统已试用成熟且大量运用在出口产品上;施工升降机的品种也越来越多。可以说,我国施工升降机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基本跟上了国际同行业的节拍,完全能满足我国飞速发展的建筑业需要且已大量出口。 但是,在吊笼的载荷功率比、元器件的可靠度和寿命、产品设计与使用中的安全性理念等方面,国产升降机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这些差距也导致了我国施工升降机国家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的差距。
施工升降机国家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的差距
2005 版《施工升降机》国家标准修订时,我们仔细研究了国际先进的欧洲标准(EN12159:2000)和美国标准(ANSI/ASSE 10.4 - 2004)。我们很想“等同”采用(identify)欧洲标准或至少“等效”采用(equivalent),可惜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实现,现为“修改”采用(modify),其中最主要的是行业整体水平及习惯、理念(多数源于用户)的差距。由于国情的不同,有些差距(例如在无人驾驶情况下每个层站可召唤吊笼,使其自动运行且准确停层;每个层站必须安装由吊笼到位解锁的层门等)可以暂缓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而以下差距应该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
对吊笼地板面积的限制
欧洲标准规定, 按吊笼额定载重量除以100kg 确定吊笼可载人数,每人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25m2;美国标准对各种额定载荷吊笼的地板面积明确规定了最大值,其目的就是以容量来防止超员、确保安全。以额定载荷2 000kg 的吊笼为例,按欧洲标准吊笼地板最大面积为5m2(宽1.5m 时,长度不大于3.33m)、按美国标准吊笼地板面积不超过4.25m2(宽1.5m 时,长度不大于2.8m)。而在我国,为满足用户可以装入更多的翻斗车,2 000kg 额载的吊笼被要求做成1.5m× 3.5m 直至1.5m × 4.2m,这是很不安全的,因为在工地上下班高峰时,吊笼乘客都是挤得满满的。1996 年版施工升降机国标中对吊笼地板面积只规定下限未限制上限,2014年版施工升降机国标我们也只能写成“吊笼的可载人数为额定载重量除以100kg,舍尾取整”,“当吊笼仅用于载人场合时,人均占地面积不应大于0.25m2”,为何这项规定没有涵盖所有的人货两用升降机,原因是标准审查时来自用户代表的强烈反对。或许有人认为,2007 年版《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实施后,吊笼都应有超载保护,吊笼再大,乘员也不会超载。但在制定标准时,必须考虑保护装置失灵或在某种情况下人为解除保护装置的可能——考虑“以防万一”和用户违章,这是欧、美先进标准最突出的理念。
吊笼提升速度的限制
对工作工况吊笼的最大提升速度,美国标准规定为91.44m/min,欧洲和我国标准都未作规定(但限于目前防坠安全器的最大动作速度只有2m/s,吊笼提升速度也不会超过102m/min)。对于安装工况吊笼的最大提升速度,欧洲标准规定为≤ 4 2 m/min (美国标准为≤ 4 0 m/min),我国2005年版施工升降机标准也规定为≤42m/min(0.7m/s)。升降机的主机厂都应该检查自己的产品使用手册,是否按国标明确规定了安装工况吊笼的提升速度。
安装工况吊笼额定载荷的限制
即便吊笼的额定载荷(工作工况)再大,安装工况的额载欧洲标准规定为≤ 1 000kg(美国标准为≤ 800kg),我国标准未能作出规定。众所周知,在安装过程中,整机的部件(含安全装置)并未装全,吊笼不应进入正常承载状态(否则就是工作工况了),因而认为“无对重吊笼的安装工况额载就是其工作工况额载”是错误的(如果安装工况的额载误以传动机构的能力来定,则速度大于42m/min 的升降机,由于遵循了安装工况提升速度≤ 42m/min,它的承载能力还可超过工作工况的额载)。为确保安全,对安装工况吊笼额载作出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加载和卸载时的附加力
吊笼门槛和层门门槛(或登机平台边缘)的设计强度,应考虑加载和卸载时产生的垂直力FV和水平力FH,欧洲标准规定:FV 应是吊笼额载F 的50%,但不小于2kN,而当F 大于20kN 时,FV = 4+0.3F(kN);FH 应是F 的20%,但不小于0.5kN,也不大于2.5kN;FV 和FH(作为集中载荷)同时作用在吊笼入口及层站出口的1/3 宽度处。这项规定是非常合理的,我国标准也应纳入。
产品标准应规定产品的使用寿命
在施工升降机、塔机国家标准的修订中,出于“不要用到出事故才报废”的考虑,起草小组认为应对产品的使用寿命作出规定—科学的判废依据是载荷的循环次数,产品加装合适的不可逆记录仪,若无法做到普遍且有效地采用记录仪,则可规定判废年份。但这两种提议最终都未获通过。
作为高空危险作业产品,不规定其使用寿命,对于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是十分不利的。欧洲标准对施工升降机的寿命概念是这样提出的:“载人升降机的载荷循环次数基本应取为1.6 ×105 —间歇工作制(即10 年× 40 周/ 年× 40 小时/ 周× 10 次/ 小时)”。这里既规定了载荷循环次数,也提出了使用年限(10 年)。欧洲产品每年使用1 600h、寿命也只是10 年。在我国,按升降机每天工作240 天、每天工作10h,则10 年的载荷循环次数为2.4×105,使用寿命不应该超过10 年(按欧洲标准则不足7 年)。我们认为对于列入特种设备的产品,应该规定其使用寿命。在其他条件不俱全的情况下,即便以使用年数来规定寿命也不属武断。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产品以使用年限作为判废依据,例如燃气热水器判废年限为6 年(安装日起算)。在百般无奈之下,2005 年版施工升降机国标中增列了施工升降机的整机工作级别。2005 年版《施工升降机》国标5.1.4 条规定,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整机工作级别为A5~A6。对于普通常态下使用的人货两用升降机,载荷循环次数取为1.25 ×105 < CT ≤ 2.5 × 105,依据GB/T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其使用等级为U4、荷重状态取为Q3,因而整机工作级别为A5(特殊、繁重工作状态的整机工作级别可取为A6,具体由制造商确定)。
由于施工升降机国家标准尚未明确规定使用寿命,为确保在用升降机的安全使用,一些省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已开始筹划对年代长久的在用升降机进行专家安全评估。例如上海市的有关部门规定了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评估周期,认为整机工作级别为A5 的产品,使用10 年后每年评估一次(含超声波探伤、型材测厚、结构应力测试等);整机工作级别为A6 的产品,使用15 年后每年评估一次。因而不少用户要求主机厂出具证明,将所有施工升降机的整机工作级别定为A6。产品整机工作级别的确定必须慎重,应该根据产品设计时选定的工作级别如实回复,否则会使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最终还是对用户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施工升降机国家标准是落后于国际先进标准的,虽然2005年版施工升降机国标中已纳入了许多欧、美标准的内容,但总体上还是存在差距。
对欧洲标准最大的体会是,标准制定者的思路立足于充分考虑万一可能发生(甚至误操作才会发生)的安全隐患,从而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预防措施。我们的产品设计者、产品标准制定者、使用现场的管理者,首先应学习、秉承的就是这种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并贯彻于实际工作中。同时通过全行业持续不断地努力,进一步提高我国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和现场科学管理水平,这是我国产品标准能尽快与国际接轨的基础。现行国家标准尚未规定的一些与安全直接有关的限制或要求,主机厂应在企业标准和产品使用手册中作出规定,以确保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拆、使用、维修;也只有多数设计、制造、管理、使用单位达成的共识,才能成为国家标准的条文且被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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